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给浙江省建设厅领导打电话,谎称回家照料母亲,带领她的女儿、女婿和外孙一起从上海浦东机场飞抵香港,然后逃往新加坡。在新加坡短暂停留之后,因为遭受他人敲诈,又于4月28日从新加坡飞往美国,并利用早年在美国纽约的置业,将房屋出租,确保自己衣食无忧。后来,随着自己外逃的消息逐步扩大,特别是2003年6月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发出红色通缉令后,杨秀珠越发感到在美国并不安全,遂利用其所持有的姓名为“LIUXIUZHU”的荷兰护照从美国逃往荷兰。
逃亡荷兰以后,杨秀珠又被人举报,在其于鹿特丹租住的地下室被国际刑警组织荷兰国家中心局的警察逮捕。随后,我国向荷兰执法当局提出了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遣返杨秀珠的请求。杨秀珠则向荷兰当局提出了政治庇护的请求。2009年12月,杨秀珠的政治庇护请求遭到拒绝,被荷兰法院判决驱逐出境,但她利用荷兰法院的上诉程序和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企图拖延遣返时间。2014年5月,在即将被荷兰警方遣返回国前夕,杨秀珠挺而走险,逃离拘禁,经过法国、意大利、加拿大逃往美国。
2014年6月,杨秀珠乘坐火车从加拿大再次潜逃回美国时,因持假护照入境被美国执法部门逮捕并羁押。2015年6月开始,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以杨秀珠“违反了免签证项目的规定”为由对她进行控告,并要求美国移民法庭将其递解至中国,但杨秀珠及其律师以回国后可能面临酷刑或死刑再次提出政治庇护或避难申请。2016年7月11日,杨秀珠撤销避难申请并正式提出回国投案自首。2016年8月30日,美国移民法庭裁决同意杨秀珠撤销避难申请并当庭判发遣返令。2016年9月,中美执法合作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第十一次会议在美举行,中美双方就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相关安排达成初步共识。2016年11月16日,杨秀珠在外逃13年之后回国投案自首。
杨秀珠回国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自首?
杨秀珠能否被认定为自首,首先要明确的是杨秀珠回国的方式。我国境外追逃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
1
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当时处于本国境内而在他国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已被判刑的人,依照一定程序移交该请求国,以便对其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制度。
2
非法移民遣返
非法移民遣返指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入境者遣送回国,是遣返国为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而单方面做出的决定。
3
异地追诉
异地追诉是指在难以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协助逃犯发现地国家依其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的特殊国际司法合作形式。
4
劝返
劝返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授意或在国家的许可下,采取对外逃分子进行说服教育的方式,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
杨秀珠案中,就是通过劝返这一措施最终使得杨秀珠回到国内。杨秀珠能否被认定为自首,即是要判断劝返这一情形能否被认为是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按照法律规定,自首要成立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的认定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投案时间。关于自动投案的时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其二,投案意志。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其三,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其四,投案内容。投案内容表现为犯罪人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本案中,杨秀珠是外逃人员,从外逃到被抓获共计逃亡了13余年,虽然杨秀珠本人是通过劝返才回国,甚至发表过“死也要死在美国”的言论,对我国海外追逃工作带来重大困难。但是杨秀珠最终在我国强大的追逃压力下“无奈”选择回国。虽然对杨秀珠本人而言,回国是其“无奈之选”,但是“无奈之选”亦是杨秀珠本人基于自由意志下的选择,仍就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因此,对杨秀珠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是合理的。
余论:
杨秀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非完全是基于其自首情节的考量,其中还涉及到追逃的国际合作因素,以及国家之间力量博弈的复杂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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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明楷.刑法学(上)(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6:561.
[4]何颖,张昊霞. 从贪官杨秀珠外逃案看其“政治犯”身份的否定[J]. 法制与社会,2016,(28):63-64.
作者:钟剑煌
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主攻刑法领域。曾任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